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状况认定第三十条有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同时规定名单认定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