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状况认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失信行为认定后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对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失信行为,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