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状况认定第二十七条有效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