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状况认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信用主体受到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人民团体表彰、奖励,获得荣誉称号等能够反映其守法诚信状态的信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