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应用信用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主体在行业自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