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