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或者指导下,按照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工作,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