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或者指导下,按照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工作,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