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二)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三)认定信用状况;(四)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五)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六)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