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二)组织制定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信用建设,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
(五)培育发展信用服务行业,实施信用服务行业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诚信宣传、信用教育、信用管理和服务人才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