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信用综合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政务服务活动中开展跨行政区域信用管理、信用服务的合作,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联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