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支持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示范行业,鼓励建设诚信乡镇(街道)、诚信村居(社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