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公益性宣传,普及信用知识,提高公众信用意识,对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