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公益性宣传,普及信用知识,提高公众信用意识,对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