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社会信用综合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