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Chapter 2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Article 15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社会信用综合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25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