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危险废物产生种类,贮存、利用、处置措施,以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要求办理变更备案或者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