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