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危险废物产生种类,贮存、利用、处置措施,以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要求办理变更备案或者重新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