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如实建立各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当保存五年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上一年度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