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绿色生活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扩大节能环保汽车、节能家电、高效照明等绿色产品供给,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引导消费者优先购买、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绿色建材、节能产品、节水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消费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