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单位食堂应当落实下列油烟污染防治措施:(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油烟净化设施与排风设施应当同步运行,保持正常使用;(二)产生异味的,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三)每季度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至少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建立清洗维护台账,并保存一年以上;(四)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