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禁止在下列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等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前款规定的区域、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告知购买人、承租人、承借人不得将其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等项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减少对居民的影响;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再核发相关证照。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