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露天焚烧行为进行监督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巡查,发现违法露天焚烧行为后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