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保护大气环境,践行绿色、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