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保护大气环境,践行绿色、低碳、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