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