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