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一)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