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交通标志标识等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逐步实行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市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