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定期对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车辆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以及有关部门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