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与测试、示范应用无关的信息,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依法将收集、产生的有关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在境内存储。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有关用户。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