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道路测试中的车辆,除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在示范应用中的车辆,可以按照规定搭载人员或者货物,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提前告知搭载人员、货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关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于道路运输、环卫、快递等领域的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应当符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