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放置在前后车窗醒目位置,并在车身显著位置以醒目颜色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等字样,但不得对周边的道路交通活动造成干扰。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