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和存储测试、应用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并将有关运行数据实时上传至市管理服务平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安全性说明材料,涉及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申请确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