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未按照规定开展有关活动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部门应当责令中止或者终止。

有关活动终止时,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