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需要在同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区域内增加同一型号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等材料。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简化确认流程。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