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或者其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有关业务检测机构所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本市予以认可,无需开展相同或者类似功能测试。

已经取得其他省市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或者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在本市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时,应当简化有关测试流程和项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