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第十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凭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取得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可以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