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关部门受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后,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开展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工作,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