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阻断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块;

(四)对农业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