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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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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安全利用类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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