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调整优化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四)阻断或者减少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

(五)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经营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