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同一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者提取样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