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需要抽取样品的,不得超过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数量,应当返还的及时返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购买抽取样品的,从其规定。

法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采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