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同一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者提取样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