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安排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二)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三)工业固体废物应急处置;(四)涉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