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服务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做好承保理赔和防灾减损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