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安排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三)工业固体废物应急处置;

(四)涉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