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以及有关责任人员。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