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体验设施,为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提供场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场馆、研究机构等合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实训基地,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拓展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途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