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鼓励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展览、展卖、展演等活动相结合,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