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鼓励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展览、展卖、展演等活动相结合,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