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体验设施,为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提供场所。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场馆、研究机构等合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实训基地,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拓展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途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